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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2934号

晏某与某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晏某;某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2934号

原告:晏某,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费县南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加工厂。经营者姓名: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费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晏某与被告某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晏某所诉被告某加工厂不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全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