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5民初2934号
原告:晏某,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费县南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加工厂。经营者姓名: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费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晏某与被告某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晏某所诉被告某加工厂不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晏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全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