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2390号
原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立业路**。
负责人:付常清,该局副局长。
被告:姚立新,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姚立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立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告姚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襄阳市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员 彭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