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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5民初4656号

原告南京盛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盛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天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5民初4656号

原告:南京盛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Q0LB42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盛学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天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MYY83K,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吴歌路**(江宁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符宝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奎。 原告南京盛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派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学贵及委托代理人王远虎,被告天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天格公司立即给付货款48350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天格公司欠其货款483505元,后多次索要,天格公司一直未归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天格公司答辩称:对欠款金额和送货单上签名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天格公司向原告盛派公司购买模压门板材,共欠货款483505元。盛派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天格公司欠原告盛派公司4835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盛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格公司虽对欠款额及收货方签名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亦未在限期内提交检材申请笔迹鉴定,故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天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盛派公司货款4835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4277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97元,由被告天格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戴小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