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5426号
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城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保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永,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德宏,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德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3314元,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于德宏给付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2月3日至2018年12月30日物业服务费共计3314元,于2019年5月29日前当庭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晶岳红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江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