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22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卫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址双峰县梓门桥子母街**。
申请执行人:邓冬香,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梓门桥镇青丰村**。
申请执行人:宋嘉杰,男,201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址双峰县梓门桥镇子母街**。
法定代理人:周玲玲,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双峰县梓门桥镇子母街**,系申请执行人宋嘉杰母亲。
被执行人:周贤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火市乡六甲村**。
被执行人:周圣元,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火市乡六甲村**。
被执行人:周圣喜,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人,住湖南省蓝山县火市乡六甲村**。
被执行人:宜章县广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文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卫国、邓冬香、周玲玲、宋嘉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贤进、周圣元、周圣喜和宜章县广隆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郴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卫国等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 2017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贤进、周圣元、周圣喜和宜章县广隆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因查封被执行人宜章县广隆运输有限公司肇事车湘L4B9**重型半挂牵引车,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肇事车湘L4B9**重型半挂牵引车启动了移送评估、拍卖程序;2017年11月12日10时至2017年11月13日10时对湘L4B9**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但流拍未成功;2018年1月29日10时至2018年1月30日10对湘L4B9**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但亦流拍未成功;2018年3月5日10时至2018年5月4日10时对湘L4B9**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公开变卖,都流拍未成功。本院于2017于2018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证券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2018年7月30日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0月19日、12月3日;2019年3月7日、4月22日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卫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周贤进、周圣元、周圣喜和宜章县广隆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068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1068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宋卫国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亚 军
审 判 员 封 加 军
审 判 员 魏 益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毅 进
书 记 员 李媛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