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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7民初2024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胡华清、万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胡华清;万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7民初2024号 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发展新区龙腾大道烟波路口。 被告胡华清,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万昕,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与被告胡华清、万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洲支行负担。

审判员  童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光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