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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3508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姑苏区金阊桐泾北路爱尚丽舍家具经营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姑苏区金阊桐泾北路爱尚丽舍家具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3508号

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雪川,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国,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姑苏区金阊桐泾北路爱尚丽舍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月星家居广场iv>经营者:程丽萍,业主。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姑苏区金阊桐泾北路爱尚丽舍家具经营部、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姑苏区金阊桐泾北路爱尚丽舍家具经营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姑苏区金阊桐泾北路爱尚丽舍家具经营部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