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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执27号

刘忠喜与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薄阿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忠喜;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薄阿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9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刘忠喜,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双塔桥村。投资人:薄阿四,厂长。

被执行人:薄阿四,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刘忠喜与被告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1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忠喜货款619900元。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负担,并于于2018年12月10日直接给付给原告刘忠喜。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再退还”。至期,被告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忠喜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4900元,执行费864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履行债务。2、2019年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除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都镇临湖经济区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8月13日,本院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共拍得执行款9669800元。4、2019年1月28日,本院组织各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一致同意本院制作的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40898.95元。因被执行人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名下无其他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忠喜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5、2019年5月3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分配方案、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除被执行人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名下的土地已经本院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忠喜分得执行款240898.95元外,被执行人薄阿四、吴江市双塔四星金属铸件厂名下无其他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509民初145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刘忠喜发现被执行人薄阿四名下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强制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成文

审 判 员  向 军

代理

审判员  曹欢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许华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