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312号
原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85327。
法定代表人:马渝,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该院员工。
被告:廖成友,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原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与被告廖成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