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民金,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张庆利,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民金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民金及其辩护人张庆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彭民金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豫龙镇魏寨村时,与赵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彭民金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5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彭民金于2018年12月4日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照片、抽血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彭民金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民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彭民金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且已赔偿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彭民金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豫龙镇魏寨村时,与赵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彭民金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5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彭民金于2018年12月4日与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民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照片、抽血登记表、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民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民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民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民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八日予以折抵,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马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永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