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民初1182号
原告:肖秀琴,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锋、周馨馨,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漳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商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2003673091W。
负责人:李必重。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港居旺镇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182775376388A。
法定代表人:肖金光。 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梁、吴秀钦,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兴华路******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MA348B3E3J。
法定代表人:王继荣。 原告肖秀琴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漳港街道办事处、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港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建鑫宏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祥魁
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
人民陪审员 张善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雪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