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811执4060号

常新乐、田三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常新乐;田三妮;王宝英;马钦其;刘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4060号

申请执行人:常新乐(系常久亮之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田三妮(系常久亮之妻),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宝英(系常久亮之母),女,193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马钦其,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新乐、田三妮、王宝英与被执行人马钦其、刘庆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新乐、田三妮、王宝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民初1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超

人民陪审员  房传臣

人民陪审员  季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