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4060号
申请执行人:常新乐(系常久亮之子),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田三妮(系常久亮之妻),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宝英(系常久亮之母),女,193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马钦其,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刘庆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新乐、田三妮、王宝英与被执行人马钦其、刘庆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新乐、田三妮、王宝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811民初1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超
人民陪审员 房传臣
人民陪审员 季 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