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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1122号

抚宁区奇缘火锅店与谢志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抚宁区奇缘火锅店;谢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122号

原告:抚宁区奇缘火锅店。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 经营者:马福东,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志刚,男,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干部,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抚宁区奇缘火锅店诉被告谢志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抚宁区奇缘火锅店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宁区奇缘火锅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1元,减半收取16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迎辉

人民陪审员  魏志红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