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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4333号之二

郝志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志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333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徐磊,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

申请人:郝志启,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磊与被申请人郝志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4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郝志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62×××46内存款(应冻结150万元,已冻结31051.6元)。2019年6月3日,徐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主张其已撤回对郝志启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郝志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户为62×××46内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