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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02民初12011号

邓同刊与陈顺平、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同刊;陈顺平;陈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302民初12011号

原告:邓同刊,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黄炳春,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慧,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顺平,女,汉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二:陈坤,男,汉族,1989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邓同刊与被告一陈顺平、被告二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同刊的委托代理人黄炳春、陈晓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陈顺平、被告二陈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起诉称,原告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2月9日向被告一支付借款款项人民币40万元及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原告依约扣减一个月利息后向被告一账户支付394000元及78800元。上述款项结算至2018年4月,尚欠本金人民币30万元。2018年4月10日,被告一的丈夫即本案被告二草拟《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向原告申请按还款计划表的方案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权衡,同意了被告二提出的降息分期还款方案,并于当日与被告二签订了《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双方同意借款月利率为0.8%计息(按附件明细支付本金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二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仅依据还款计划表履行了四期的还款义务。截止至起诉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业已僵持,催讨无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二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所指向款项支付予被告二,本案所涉款项均由两被告直接支配,故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均应当为本案所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为更好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仅能诉诸法律,要求被告还清原告全部债务,故此诉诸贵院,恳请判如所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52000元,利息1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开始的利息按月息0.8%的标准,以借款本金30万为基数,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一陈顺平、被告二陈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同刊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2月9日向被告一陈顺平账户支付借款394000元及78800元。被告一于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月16日向原告还款合计18000元,被告一于2017年8月23日向原告还款100000元,于2017年11月9日委托案外人杨强向原告账户支付50000元还款,2017年底,被告二陈坤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还款30000元。2018年4月10日,被告二陈坤与原告邓同刊签订《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约定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利息为月利率0.80%。还款计划从2018年4月30日起分18期还款。至2018年11月2日,被告二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还款本金48000元,利息12900元。由于被告二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二尚欠原告本金252000元,利息159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被告一陈顺平与被告二陈坤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主体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转款汇款凭证、微信转款凭证、《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邓同刊提供的转款汇款凭证、还款凭证、《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一陈顺平账户,被告一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偿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被告二陈坤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含还款计划表),该借款源于原告转入被告一账户借款剩余欠款而订立的《借款合同》,被告二签订该《借款合同》后,偿还了部分借款给原告;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以认定该债务为被告一、被告二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借款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计算,因被告已偿还本金48000元,故认定被告尚欠本金252000元,逾期利息应以252000元为基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0.8%,未超过年利率24%,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0.8%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陈顺平、被告二陈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同刊偿还借款本金252000元及利息15900(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0.8%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邓同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由被告一陈顺平、被告二陈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伟光

审判员  陈希希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