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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民初1850号

汪某、范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850号

申请人:汪某,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怀宁县茶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范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希和,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范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范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锦绣豪庭4幢190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字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范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锦绣豪庭4幢190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字第××)。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流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米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