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3482号
原告:邓德河,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求实,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继海,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邓德河与被告姚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德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使用时间为一个月,月利息为3%,同时以浙F×××**小型汽车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也不接原告电话,无奈,原告只得具状至法院,要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德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立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永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