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9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筠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857A。
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上湖乡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16531624Q。
被执行人:黄雪平,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冷素娥,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3210019124。
被执行人:梅自强,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袁爱瑛,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高安市瑞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雪平、冷素娥、梅自强、袁爱瑛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以上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赣09民初17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梅自强、袁爱瑛名下位于高安市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梅自强、袁爱瑛所有的位于高安市权属证号为高房权证筠字第**、高国用(95)字第9-151号房产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巢澍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