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2民初8309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负责人王玉忠,任理事长。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委托代理人邓自旭,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被告田振宽,男,45岁,汉族,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被告周振山,男,45岁,汉族,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被告田振雷,男,45岁,汉族,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振宽、周振山、田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至今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人的具体住址,经法庭询问并督促无果,原告同意撤回起诉,本院告知原告应当依法补缴案件受理费,但逾期后原告至今未交,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丁心然陪审员 肖章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昱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