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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2民初8309号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振宽、周振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振宽;周振山;田振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2民初8309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负责人王玉忠,任理事长。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委托代理人邓自旭,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被告田振宽,男,45岁,汉族,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被告周振山,男,45岁,汉族,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被告田振雷,男,45岁,汉族,住南,住南阳市宛城区div>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振宽、周振山、田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至今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人的具体住址,经法庭询问并督促无果,原告同意撤回起诉,本院告知原告应当依法补缴案件受理费,但逾期后原告至今未交,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丁心然陪审员  肖章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昱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