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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02执恢76号

张海珍、秦生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珍;秦生如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珍,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被执行人秦生如,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珍与被执行人秦生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魏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