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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365号

蒋建军与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建军;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365号

原告:蒋建军,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强,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蒋建军与被告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毛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秦瑶

人民陪审员  刘翔宇

人民陪审员  刘玉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