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365号
原告:蒋建军,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强,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蒋建军与被告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毛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秦瑶
人民陪审员 刘翔宇
人民陪审员 刘玉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玉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