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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初1330号之四

蔡俊雄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俊雄;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裘洪;严悦文;丁勤富;南通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民初1330号之四解除保全

申请人:蔡俊雄,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石狮市。

被

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

法定代表人:丁勤富。蔡俊雄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丁勤富、严悦文、智富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界智富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五洲城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南通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裘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沪0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并据此查封了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3505、3601、3605、3701、3702室,XX号3301、3501、3503、3601、3602、3603、3702、3701室,XX号3201、3202室,XX号2603、2703、2901、2902、3001、3003、3101、3102、3103、3201、3202室的房地产。蔡俊雄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地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俊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英

审 判 员  任明艳

人民陪审员  胡海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立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