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203行初24号原告何斗光,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蒋开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庭审,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郭红忠,男,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何斗光与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郭红忠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通知郭红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何斗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何斗光自愿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斗光撤回对被告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斗光负担。
审判员 尹小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粟欢
书记员刘沛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