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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2706号

单会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会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2706号

原告:单会杰,女,汉族,1990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何义,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会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单会杰诉称:2018年7月6日04时20分许,刘卫峰驾驶原告单会杰所有的“豫P×××**”小型轿车顺S2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汲水××乡牌处时,与自北向南行驶由于培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郸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卫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培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入有商业保险且是投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5113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000元,自此双方就该案件再无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单会杰各项损失36000元,2019年7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单会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单会杰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薛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