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6民初1857号
原告:盛某1,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盛某2,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
原告:盛某3,女,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盛某4,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
被告:吕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张某,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5,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6,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1、盛某2、盛某3、盛某4与被告吕某、张某,盛某5、盛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田 巍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熊剑
书记员徐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