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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6民初1857号

盛某1、盛某2等与吕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盛某1;盛某2;盛某3;盛某4;吕某;张某;盛某5;盛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6民初1857号

原告:盛某1,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盛某2,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

原告:盛某3,女,194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盛某4,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

被告:吕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张某,女,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5,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某6,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某1、盛某2、盛某3、盛某4与被告吕某、张某,盛某5、盛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田 巍

人民陪审员 赵春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熊剑

书记员徐冬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