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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特147号

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韦建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韦建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特147号

申请人: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祥谦镇兰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韦建广,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申请人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达公司)与被申请人韦建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昶达公司称,韦建广在昶达公司从业期间,担任人事主管,具有办理与人事有关事务的职责。韦建广故意不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移至昶达公司办理,导致昶达公司无法单独为韦建广办理失业保险。此外,韦建广没有提示昶达公司办理包含失业保险在内的有关手续,自身具有重大过错。针对若存在昶达公司需支付给韦建广的款项,该款项应由韦建广自行承担。在原仲裁答辩期内,昶达公司提出了仲裁反请求。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反申请书后既未答复是否受理,亦未对此进行审理,在裁决书中也未对此进行处理。仲裁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侯劳人仲决案(2018)第435号裁决书的第一项裁决。 被申请人韦建广辩称,本案系因昶达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侯劳人仲决字(2018)第435号《裁决书》中的第一项裁决是正确的。韦建广虽然在昶达公司担任人事主管,但是公司办理“五险一金”工作的是昶达公司财务部经理。由于财务部经理的阻挠,造成韦建广的“五险一金”没能在昶达公司缴纳。后经与昶达公司法人代表徐斌协商,由韦建广按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医社保金,缴纳后拿发票到财务处报销。韦建广劳动合同的工资基数是3600元/月,可财务部经理把韦建广的工资基数按1500元/月计算报销额,造成韦建广损失3万多元医社保款。事实上是昶达公司恶意克扣韦建广的薪资,然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对昶达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造成韦建广损失1万多元基本工资。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侯劳人仲决字(2018)第435号仲裁裁决:

一、昶达公司应支付给韦建广因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所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计115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该款昶达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若昶达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韦建广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本案主要审查侯劳人仲决字(2018)第435号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决是否存在应予撤销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昶达公司主张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其在答辩期内提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昶达公司虽向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反申请,仲裁委员会有权就是否受理反申请及是否并案处理作出认定,本案闽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反申请并不存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昶达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昶达公司申请撤销侯劳人仲决字(2018)第435号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福州市昶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秋萍

审判员  陈雁兰

审判员  符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力群

书记员翁哲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