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2民初866号原告宾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学文,株洲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宾某,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被告罗某,女,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宾某某与被告宾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某某撤回对被告宾某、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3102元,保全费2155元,合计5257元,由被告宾某、罗某承担。
审判员 唐建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田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