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457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梓晗,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纲,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诉状中所列被告李纲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纲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对被告李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隋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