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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刑初328号

李态全谢立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立高;李态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3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立高,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重庆市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态全,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9]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立高、李态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谢立高与被告人李态全共谋盗窃后到重庆市巴南区在建小区项目部,利用夹钳等工具,盗窃电缆线后变卖,其中谢立高参与盗窃五次,李态全参与盗窃四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1到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立高伙同李态全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村新欧鹏教育城二期中欧建设项目部院内(以下简称新欧鹏二期),利用随身携带的夹钳等工具,盗窃该项目部院内电缆线后剥皮获得铜线,并将盗窃的铜线分别销售给鱼洞房管局公交站对面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徐家岩加油站斜对面一个废品收购站、金竹双狮摩托车厂对面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共获得赃款18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2、2018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谢立高伙同李态全在鱼洞新欧鹏二期,盗窃该项目部院内电缆线后剥皮获得铜线并将盗窃的铜线拿到李家沱一个菜市场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4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3、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谢立高、李态全二人在鱼洞新欧鹏二期,盗窃该项目部院内电缆线后剥皮获得铜线,并将盗窃的铜线拿到鱼洞刘家岗一废品收购站出售,获得赃款70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4、2019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谢立高在鱼洞新欧鹏二期,盗窃该项目部院内电缆线后剥皮获得铜线,并将盗窃的铜线拿到鱼洞双狮摩托车厂对面一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得赃款40元。5、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谢立高、李态全二人在重庆市巴南区鱼胡路口星澜汇三期工地一在建楼房内,盗窃该工地电缆线后剥皮获得铜线,并将盗窃的铜线拿到鱼洞金竹双狮摩托车厂对面一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得赃款1420元,被二人平分。 被告人谢立高、李态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立高、李态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立高、李态全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立高、李态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二人均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立高、李态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立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态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扣押的折叠刀、断线钳和1袋电线外皮、电线。 (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四、追缴被告人谢立高所获赃款2700元;被告人李态全所获赃款2660元。 (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天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晓艳

书 记 员 罗馨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