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2民初2581号之一
申请人:庞丽业,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庞丽君,女,54岁,住呼和浩特市。
被
申请人:李新民,男,55岁,住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庞丽业与被申请人庞丽君、李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9)内0102民初25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庞丽君、李新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42.8元或其它相应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庞丽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庞丽君、李新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42.8元或其它相应等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丽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庞丽君、李新民银行存款人民币245942.8元或其它相应等值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景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