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9民初1636号
原告:程群庭,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山荣英,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原告:李芳冰,女,200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法定代理人:李江伟(李芳冰父亲),住新野县。
原告:李首帜,男,200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法定代理人:李江伟(李首帜父亲),住新野县儒林新城**楼****。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916198XM。
主要
负责人:李少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增,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群庭、山荣英、李芳冰、李首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四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群庭、山荣英、李芳冰、李首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俊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