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665298059E。
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街**。组织机构代码:76781619-5。申请执行人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豫H×××**五十铃牌轿车进行查封,因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豫H×××**五十铃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文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