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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2民初1033号

周有达与周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有达;周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22民初1033号

原告:周有达,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贵,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小林,男。 原告周有达与被告周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周有达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小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有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有达撤回对被告周小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计351.5元,由原告周有达负担。

审判长  薛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启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