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江,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冷淑莲,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68385641。
法定代表人:张元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江、冷淑莲与被执行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82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王福江、冷淑莲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81执866号,执行标的87722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隆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一台,期限从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已被另案查封,现无法处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