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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4970号

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4970号

申请人: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路宪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东城高科园九洲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恒,经理。申请人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912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391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畅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