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181民初2253号

马秀云与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秀云;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2253号

原告:马秀云,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河,山东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山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善峰,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秀云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原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马秀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为原告房产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名为“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2017年3月7日名称变更为“济南市章丘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出售的企业。2002年,被告开发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山泉路42号“宏艺园住宅小区”,原告等人分别购买该小区楼房,购买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年,楼房交付原告等业户各自入住。原告等业户入住后,被告仅为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至今未予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建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此可知,房地产开发需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涉案房屋所在的宏艺园住宅小区虽系城建公司承建,宏艺园小区住宅楼的开发建设自立项、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至消防验收经过相关系列审批程序,但涉案房屋所属土地为集体土地,当事人并未提供涉案房屋的合法用地手续,无法证实土地性质已因城建公司建设商品住宅楼房而发生了变更。故原被告之纠纷系在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买卖是否能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如何办理,属历史遗留问题,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非民事法律关系所能评价,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马秀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常冉冉

书 记 员  王晓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