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6民初9142号之二

深圳市马灵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雄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马灵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雄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142号之二原告深圳市马灵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荣恒新苑**楼**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51513Y。法定代表人傅惠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雄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惠民街道沙井村杨家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61000365。法定代表人唐亮。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熔、电阻等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及发票等相关资料,被告于2017年10月采购金额为14774元,11月采购金额为19621元,12月采购金额为25028元,2018年1月采购金额为32961元,共计92380元,但被告均未支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92380元及利息(利息以923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4715.4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具体理由为:原被告并未签订供货合同,也未发生供货关系。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村红子帮社,后搬迁至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沙井村杨家湾社并进行了变更登记。综上,被告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雄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龙姝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