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04刑初49号

陈亮、张少宁非法拘禁、抢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抢劫
当事人
陈亮;张少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化名陈志(自)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平邑县。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经开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8月5日。被告人张少宁,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4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经开封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8月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换、刘涛、周双彦、高青、于发、张孝进、赵利、李景严、方震、刘凯、庞杰、丁宏园、李孟、廖天刚、刘康、费建华、王奎裕、王健、刘文平、陈俭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亮、张少宁还有同种漏罪的事实没有查清,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故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以(2018)豫0204刑初132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亮、张少宁中止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宋 岩

审 判 员  侯二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