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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7执70号

郝某与田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8-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某;田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执行裁定书(2019)内0927执70号

申请人:郝某。

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7 民初101 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富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巴雅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