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2019)内0927执70号
申请人:郝某。
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0927 民初101 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富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巴雅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