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民申8320号

王珍珍、王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83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珍珍,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领,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女,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新华,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太康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艳勤,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康县毛庄镇毛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涛,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伟,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北街**5A04。

法定代表人:许新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振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因与被申请人太康县毛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毛庄镇政府)、河南豪盛置业有限公司、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刘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珍珍、王桂、赵艳勤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大刘庄村委会关于王珍珍、王桂、赵艳勤不享有拆迁补偿待遇的决定合法有效,属于违法认定,与现行法律相悖。所谓村民代表意见书排除三人参与拆迁补偿待遇分配,形式内容均违法。形式上看,其村民代表不具有合法性,所谓村民会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从内容上看,征地补偿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对土地被征对象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法定利益。大刘庄村委会以村民约定形式非法剥夺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应属无效。

二、原审判决故意回避对王珍珍、王桂、赵艳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三、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已经获得城中村改造验收组出具的加盖毛庄镇人民政府的公章和验收组公职人员签名的改造验收单。大刘庄村委会以土地补偿分配经村民会议民主表决必须执行为由,剥夺妇女正当合法权益不能成立。毛庄镇政府提交意见称,已经对被拆迁人依法补偿。大刘庄村委会提交意见称,该村与王珍珍、王桂、赵艳勤相同情况有二十七人,只有三人起诉。事实上土地补偿以及房屋补偿已经全部到位,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房屋问题。有关待遇问题是包括申请人赵艳勤的父亲在内的七个村民代表作出的决定,并进行了公示,包括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在内所有村民都没有提出异议。王珍珍、王桂、赵艳勤不迁户口的目的性很强,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三人已出嫁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组织也没有履行成员的义务,没有起到帮助作用。申请人提出其有三块宅基地,但实际只有一处,其它两处是违法建筑,没有宅基地手续,是在自留地上建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因张王村已成为城中村,根据城区整体规划需对张王村进行改造。毛庄镇政府制作并公布了《太康县张王村改造实施方案》:改造方式为拆掉旧村重建,建设商品房和商品化的安置房。……土地权属由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安置办法为拆迁补偿与房屋安置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1、村内合法户籍人口按每人35平方米的住宅楼的标准进行回迁安置;2、村内合法户籍人口按每人15平方米的商业房的标准进行安置……)。……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依毛庄镇派出所核准的数据为准。从上述人民政府制作并公布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规定内容看,安置房实际是安置补偿费的实物化,凡具有张王村农业户籍人口均应安置补偿相应住房和商业房。根据原审王珍珍提交的证据,其父王启松与毛庄镇政府签订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安置方式为“……具体安置办法按《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原审未对该协议是以户为单位与毛庄镇政府签订的,还是以个人为单位签订的事实进行审理。本案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在张王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时户籍均在该村,虽然本人没有作为户主亲自与毛庄镇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双方是否实际存在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太康县张王村改造实施方案》中安置房补偿对象,原审判决未予查清。原审判决以大刘庄村委会主持下七名群众代表所作出的“外嫁女不能享有相应商业房和住房”的一致决定有效,王珍珍等三人已出嫁、且经常居住地不在张王村为由,驳回王珍珍、王桂、赵艳勤的诉讼请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所谓使用、分配方案,应当是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费,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多分少的问题,而如果王珍珍、王桂、赵艳勤属于毛庄镇政府《太康县张王村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对象,且实际与毛庄镇政府之间存在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大刘庄村委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是否有权剥夺其依据合同关系享有的安置补偿权利,原审亦未查清。王珍珍、王桂、赵艳勤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慧娟

审判员  于保林

审判员  金 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郭家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