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4执44号申请执行人江海庭,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湖北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被执行人余子姣,女,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在执行江海庭与余子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从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5日分5次查询存款余额均不足,被执行人余子姣名下有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又分别利用该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子姣发布《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子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余克辉
审判员 蒋敦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学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