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1289号
原告:张荣聪,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新,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公安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武功山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074P。
负责人:袁志坚,系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张荣聪与被告萍乡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荣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萍乡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聪撤回对被告萍乡市公安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彭怡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