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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2100号

简恺与郝勇、朱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简恺;郝勇;朱红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初12100号 原告简恺,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竺春鹏(特别授权),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朱红雷,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简恺诉被告郝勇、朱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恺及其委托代理人竺春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勇、朱红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恺基于其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收条、银行业务回单,还款承诺书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郝勇返还借款7万元;2、被告郝勇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1400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每日46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从2018年8月14日起);3、被告朱红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郝勇、朱红雷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借款人:郝勇。 借款金额:70000元。 借款利率:月利率3%。 借款期限: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 其他约定:未能按承诺时间还款,自愿承担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及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还款情况:已支付1个月利息。 另查明:郝勇、朱红雷于2009年2月1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郝勇向原告简恺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郝勇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利率标准约定过高,现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郝勇、朱红雷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朱红雷应对郝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勇、朱红雷归还原告简恺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郝勇、朱红雷支付原告简恺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币1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5元,由被告郝勇、朱红雷负担。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34元,由被告郝勇、朱红雷负担。 原告简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郝勇、朱红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许丽君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斐 代

书 记员  李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