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81民初2273号之二

刘敬波与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敬波;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273号之二

原告:刘敬波,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周开明,董事长。

原告刘敬波与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敬波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敬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敬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492元,减半收取8746元,由刘敬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恢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