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273号之二
原告:刘敬波,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周开明,董事长。
原告刘敬波与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敬波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敬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且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敬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7492元,减半收取8746元,由刘敬波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恢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