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3492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石家庄禹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南小街金智大厦**308。
主要
负责人:曾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禹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25.7341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经过两次以上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到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帅名下车牌号为冀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已查封,未能找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准确地址,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544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吴建洲执行员 张 延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巧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