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7102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孟庄路****。
法定代表人:韩楠,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旭波,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710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王旭波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理赔本金3018.97元及违约金(以理赔本金3018.97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为2892.17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因被执行人王旭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对未能网络系统查控的进行了线下实地调查,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其劳动就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债权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7124.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7102执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旭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岛蓝色海洋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鲁敏
审判员 郑 阳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