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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刑初78号

沈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沈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524刑初78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沈善金,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住山东省东阿县前进街铜城小区**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5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沂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8年5月8日被东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 谢华辉,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东检公刑诉[2019]4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2月21日22时许,在东阿县前进街新天地网吧,因被告人沈善金打扰正在玩游戏的被害人曹骑麟,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起身争执,后沈善金、曹骑麟一前一后走出网吧。曹骑麟脚踹沈善金一下,双方扭打在一起。沈善金将曹骑麟的面部打伤,造成双侧鼻骨、鼻中隔、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东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曹骑麟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5日,沈善金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沂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2018年5月2日,沈善金赔偿了曹骑麟损失24000元。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善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沈善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善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前段、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沈善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荣垂功

二O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史鲁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