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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2382号

王国真与杜小会、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真;杜小会;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2执2382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真,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执行人:杜小会,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郅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王国真与杜小会、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5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小会、郅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小会、郅军偿还欠款27843元及利息,本案执行31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小会、郅军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杜小会、郅军银行存款2973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晏航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