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51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
负责人:李克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萍,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马晓燕,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被告马晓燕、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于2019年6月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70元,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退还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担。
审判员 石岩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时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