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527号
原告:孙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赵某,住甘肃省武威市。孙某诉赵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孙某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孙某以与赵某私下协商解决,本案再无需审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孙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孙某负担。
审判员 刘作虎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 鹏 来源:百度搜索“”